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 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授信期限 不长于 5 年的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 李柏龄、刘峰、潘敏、朱网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