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与关联方济源市豫光冶 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 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丽京 张 茂 吕文栋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