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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07-19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护
各方股东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依规定比例
分别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忠实履行监
督职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即 2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预防、
发现和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的有序运行,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股东、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监督
职能,积极支持和维护他们正确履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合
理、有效地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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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之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经监事会主席决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主持。会议议题应于会议
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各位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提议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根据需要应将会议举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的审议和监督。
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须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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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当下列情形出现时,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督促
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监事会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权时;
    (二)危及股东的基本利益时;
    (三)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决议缺乏公平合理性,而
又无法就该等事项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时;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况出现时。
    第十五条   在业务监督和财务审查必需时,监事会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律师、
会计师、评估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若需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对有关情
况作出解释时,监事会有权对其进行质询。
    第十七条   对公司正在进行中的严重违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提出有关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及
对外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被查阅部门,并说明需查阅的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之规定与本议事规
则之规定不符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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