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4-042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连文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总数 1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65,618,9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04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65,234,4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6.9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84,5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 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53,3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04,7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二)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1、发行股票类型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发行方式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发行对象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4、认购方式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发行数量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7、股份锁定期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8、上市地点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修订《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260,9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 弃权股数 116,6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段连文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2)孙利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3)石鑫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4)李士明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5)孙志涛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6)胡坚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2、选举独立董事(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胡元木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2)戴冠春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3)葛洪祥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数为 23,973,358 股。 表决结果:段连文、孙利、石鑫、李士明、孙志涛、胡坚、胡元木、戴冠 春、葛洪祥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胡元木、戴冠春、葛洪祥为独 立董事。 (八)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1)曹蕾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2)孙文涛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3)丁强 获得有效表决权数 265,234,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表决结果:曹蕾、孙文涛、丁强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57,6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弃权股数 319,9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23,980,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 反对股数 57,6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弃权股数 319,9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 (十)关于修订《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57,6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弃权股数 319,9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山东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57,6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弃权股数 319,9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5,241,4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 反对股数 57,6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 弃权股数 319,9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回 避了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同意股数 23,980,358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5%; 反对股数 57,60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 弃权股数 319,9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 该议案获得通过。 说明:前述第(一)、(二)、(三)、(四)、(五)、(九)、(十三)项议案为 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科律师、刘亦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