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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6-09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5-031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96,234,4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39,623,44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2、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孙志良两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7608677
   传    真:0533-7689877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