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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9-16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0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 2015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宏达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0 号文),山东宏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不 超 过 119,831,320.00 股 , 实 际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119,831,32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30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994,599,956.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 12,000,000.00 元、律师费 400,000.00
元、验资费 1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099,956.00 元。上述
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5]3704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齐商银行临淄支行
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甲方)、上述开户行(乙方)、本次发行保荐
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695090699             172,392,914.5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15232401040007965      500,000,000.00
齐商银行临淄支行                      801105001421002854    310,207,041.4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祁俊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