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 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的议 案》,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向关联方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投 网络”)提供最高本金不超过 175,000,000 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10%,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公司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为参股公司宏 投网络日常经营资金周转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 率。且截至目前,全部借款及相关利息已经收回,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其秀 丁以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