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18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提出的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向关联方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投
网络”)提供最高本金不超过 175,000,000 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10%,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公司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为参股公司宏投
网络日常经营资金周转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且截至目前,全部借款及相
关利息已经收回,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独立董事:
张其秀 丁以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