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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20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7-011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2302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1,120,1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7.3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崔之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2 人,董事长崔之火先生、独立董事丁以升先生出
           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张其秀女士、董事吕彦东先生、董事张辉先生因工作
           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姜毅女士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梁
           琴女士、监事吴家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郑金女士、财务总监朱士民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更换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41,120,133        100          0             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公司更换 2016 年     20,250,469       100              0        0      0       0
        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哲、刘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