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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40 号”核准,上海宏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原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
业”、“公司”、“发行人”)2015 年 8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 119,831,320 股,持续督导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宏达矿业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                               尹鹏、祁俊伟

                                    1
联系人                                         尹鹏
联系电话                                   0512-62938568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32
注册资本                                 51,606.5720(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112-118 号 5 幢 203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112-118 号 5 幢 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崔之火
实际控制人                                     梁秀红
联系人                                          郑金
联系电话                                    021-688133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8 月
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
宏达矿业于 2015 年 8 月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并持续督导宏达矿业履行相关义
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
规范运行,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督导上市公司
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
等事项;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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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报公告的数据,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5,133,643.76 元,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发行人业绩亏损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并对发行人 2015 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出具
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2 日予以公告。

    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宏达矿业
下发了《关于对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66 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保荐机构对该事项保持了高度关注,并积极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持
续跟进相关事宜,积极督促宏达矿业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
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
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
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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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在持续督导期间,除公司向宏投网络累计提供借款1.75亿元事项未能及时披
露外(后经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补充
确认并披露),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
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除存在2015年
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经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确认的情
形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高度关
注上市公司管理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意识,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
益。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监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包括利息收入),
持续督导工作同时结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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