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 案》、《关于聘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 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崔之火先生、孙利先生、朱士民先生及郑金女士的任职资格合法, 提名程序、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崔之火先生任公司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孙利先生任 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朱士民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公司董事 会聘任郑金女士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张其秀 丁以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