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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5-05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32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及裁定价值约为:18,800 万元(其中包含公司控股
                  股东涉及诉讼金额 1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存在相关诉讼事
     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序                  起诉方或                                                            诉讼本金或裁     目前
       案号                                   被起诉方或被申请人                 案由
号                   申请人                                                             定价值(万元)   进展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2018)渝                 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   合同                    尚未
1                     冯某                                                                 10,000
     民初 97 号                 秀红、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   纠纷                    开庭

                                股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沪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   民间
                    鞠某琼、                                                                             尚未
2    0115 民初                  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   借贷       2,000
                     陈某磬                                                                              开庭
      23709 号                  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018)沪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
                                                                             民事           裁定
3   0113 财保    邵某雄   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          6,800
                                                                             裁定           执行
      14 号               朱士民


         注:上述案件 1、案件 2 经公司自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进行了简要披露,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冯某诉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梁
    秀红(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
    公司(被告七)、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和 2017 年 12 月 18 日分别
    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向指定账户发
    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
    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1 亿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
    作为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4,1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
    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6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条、第(2)条诉讼请求确定的债
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的
全部诉讼费用。
    (二)鞠某琼、陈某磬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
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鞠某琼、陈某磬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梁秀红(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借据》,并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
放了相应借款 2000 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
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偿还原
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按照 24%
的年化利率、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至判决生
效之日止的利息 80 万元(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支付原
告律师费 43.1 万元。
    (4)判决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邵某雄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邵某雄
    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
    2、基本情况
    申请人邵某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
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6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
保。
    3、裁定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 6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诉讼及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冯某、鞠某琼、陈某磬、邵某雄之间不存在上述借
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及民事裁定等事项,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
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