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矿业: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5-05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32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及裁定价值约为:18,800 万元(其中包含公司控股
股东涉及诉讼金额 1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存在相关诉讼事
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序 起诉方或 诉讼本金或裁 目前
案号 被起诉方或被申请人 案由
号 申请人 定价值(万元) 进展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2018)渝 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 合同 尚未
1 冯某 10,000
民初 97 号 秀红、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 纠纷 开庭
股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沪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 民间
鞠某琼、 尚未
2 0115 民初 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 借贷 2,000
陈某磬 开庭
23709 号 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018)沪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
民事 裁定
3 0113 财保 邵某雄 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 6,800
裁定 执行
14 号 朱士民
注:上述案件 1、案件 2 经公司自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进行了简要披露,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冯某诉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梁
秀红(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
公司(被告七)、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和 2017 年 12 月 18 日分别
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向指定账户发
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
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1 亿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
作为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4,1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
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6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条、第(2)条诉讼请求确定的债
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的
全部诉讼费用。
(二)鞠某琼、陈某磬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
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鞠某琼、陈某磬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梁秀红(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借据》,并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
放了相应借款 2000 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
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偿还原
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按照 24%
的年化利率、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至判决生
效之日止的利息 80 万元(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支付原
告律师费 43.1 万元。
(4)判决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邵某雄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邵某雄
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
2、基本情况
申请人邵某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
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6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
保。
3、裁定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 6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诉讼及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冯某、鞠某琼、陈某磬、邵某雄之间不存在上述借
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及民事裁定等事项,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
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