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矿业: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8-28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58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2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暂时无法判断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经过核查,未发现对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华租赁”)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公司亦从
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
公司对恒华租赁主张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从未对相关《保证合同》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未作出过任何决
议;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相关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
相关信息,尚未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
而被冻结的情况,尚未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后续,公
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
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
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
况,并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
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获悉,公司存在相关诉讼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序 起诉方或 诉讼涉及本金 目前
案号 被起诉方或被申请人 案由
号 申请人 (万元) 进展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潮实业有
(2018)浙 04 恒华融资租 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 尚未
1 合同纠纷 5,000
民初 153 号 赁有限公司 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 开庭
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
(2018)浙 04 恒华融资租 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 尚未
2 合同纠纷 5,000
民初 154 号 赁有限公司 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开庭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问贸易有
(2018)浙 04 恒华融资租 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 尚未
3 合同纠纷 5,000
民初 155 号 赁有限公司 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 开庭
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昊贸易有
(2018)浙 04 恒华融资租 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 尚未
4 合同纠纷 5,000
民初 156 号 赁有限公司 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开庭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
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 年 9 月 1 日,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
潮实业”)与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互动”)签订
了总价款为 8,265 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
8,265 万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告攀潮实业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
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攀潮实业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
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 5,000 万元。同日,被告上海中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技集团”)、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传媒”)、上海宏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尤夫高新”)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攀潮实业履行
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富控互动未向原
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攀潮实业未履行回购应收
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富控互动偿还应收账款本金 8,265 万元及违约金 1,631.06
万元(其中 7,250 万元自 2017 年 9 月 16 日期按年利率 24%计算,1015 万元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8,26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攀潮实业在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520 万元(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25 日起算,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富控互动、攀潮实业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73.37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对被告攀潮实业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
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 年 9 月 15 日,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哲町”)与被告尤夫高新签订了总价款为 9,240 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
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 9,24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上海哲町
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上海
哲町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 5,000 万元。同日,被告
中技集团、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
动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海哲町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尤夫高新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
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上海哲町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
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夫高新偿还应收账款本金 9,240 万元及违约金 1,848 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哲町在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520 万元(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25 日起算,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尤夫高新、上海哲町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73.37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对被告上海哲町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
告合同纠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圣问”)与被告富控互动签订了总价款为 8,400 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
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 8,4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上海圣问
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上海
圣问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 5,000 万元。同日,被告
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
诺为上海圣问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
富控互动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上海圣问
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亦未履
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富控互动偿还应收账款本金 8,400 万元及违约金 1,621.93
万元(其中 7,250 万元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期按年利率 24%计算,1150 万元自
2018 年 3 月 17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8,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圣问在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520 万元(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25 日起算,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富控互动、上海圣问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73.37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对被告上海圣问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四)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
告合同纠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 年 10 月 9 日,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畅昊”)与被告尤夫高新签订了总价款为 7,720 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
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 7,72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上海畅昊
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上海
畅昊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 5,000 万元。同日,被告
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
诺为上海畅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
尤夫高新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上海畅昊
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亦未履
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夫高新偿还应收账款本金 7,720 万元及违约金 1,544 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畅昊在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520 万元(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2 月 25 日起算,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尤夫高新、上海畅昊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73.37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对被告上海畅昊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经过核查,未发现对恒华租赁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公
司亦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公
司对恒华租赁主张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从未对相关《保证合同》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未作出过任何决议。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相关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尚未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尚
未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
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
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
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