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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1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经审阅和查询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曾孙公司融资事项追加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为全
资曾孙公司提供延期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上海钧晟、上海邦格为临淄宏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及临淄宏达的质
押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临淄宏达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风险处
于可控范围之内,同时公司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我们
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本次公司对全资曾孙公司东平宏达与民生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
议》事项提供延期担保,是为了满足东平宏达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同时公司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