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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关于起诉公司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1-25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10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起诉公司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业绩
        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公司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或“公
司”)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宏达”)业绩补偿承诺
未履行所对应的宏达矿业(代码:600532)1,568,256 股股份及相关应补偿金额
和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终审判决公司胜诉,
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因公司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 2012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
履行事宜,公司前期已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市中院”)
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淄博市中院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立案受
理。关于淄博宏达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及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公司的具体诉讼
请求等内容请详见公司 2016-053、2016-062、2017-045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淄博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鲁
03 民初 231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宏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宏达矿业(代码:600532)股份 1,568,256 股,由上海宏达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赠与;
    (二)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宏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项中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分红收益
266,603.52 元;
    (三)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宏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 50 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52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200,522.00 元,
由原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500.00 元,被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
司负担 194,022.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12 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淄博宏达不服淄博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就该判决上诉
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请求山东省高院撤销一审判
决中第二项。
    近日,山东省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山东
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 2026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上诉人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99 元,由上诉人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司起诉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已经山东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淄博宏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诉讼事项处于轮候冻结状态,存在被执行
变卖的风险,公司将尽快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维护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合法
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