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 司转让下属全资孙公司股权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有利于 公司实现资产结构优化,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使公司能够集中资金专注于相关贸 易业务的发展,同时也能为公司将来寻求优质资产及实现战略转型提供资金支持,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