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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矿业: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1-10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03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 1,699.999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江西高院”)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万
国锋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江西高院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2018)赣 01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
回南昌中院重审;鉴于上述案件将发回南昌中院重审,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
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万国锋
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18-015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6 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2018)赣 01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国峰偿还借款 1,699.999 万元;并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支付利息;
     (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对上述第
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1,799.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6,799.95 元,由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26
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江西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
一、二项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万国锋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
     近日,江西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江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赣民终 622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南昌中院(2018)赣 01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 156,258.83 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将发回南昌中院重审,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