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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栖霞建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 2019-015
债券简称:18 栖建 01           债券代码:143540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 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公司股份的活动。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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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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