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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士力: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3-22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 2017-007 号
 债券简称:12 天士 01        债券代码:122141
 债券简称:13 天士 01        债券代码:122228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9日


     由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2 日发行的 4 亿元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
 一期公司债券(简称“13 天士 01”、“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开始
 支付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3 天士 01”、债券代码“122228”。
     3、发行主体: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4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98%,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
 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还本付息将按照登记
 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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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
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
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债券起息日、付息日和兑付日:“13 天士 01”的起息日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
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9、担保方式:“13 天士 01”为无担保债券。
    10、资信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1、跟踪评级结果: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近期出具“13 天士 01”的
跟踪评级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跟踪评级报告。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为4.98%,每手“13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8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3天士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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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天士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
                                   3
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 2 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电话:022-26736999
   传真:022-26736721
   联系人:刘俊峰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0 楼
   电话:021-60933177
   传真:021-60933172
   联系人:杨济云、张熠临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陈晓晔
   电话:021-38874800-8280
   传真:6887 5802-828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2 日
                                  4
附件:“13天士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28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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