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5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于日前收到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
力公司”)董事会秘书通知关于审核第六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有关事
项的通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的合理及公允性进行了审查,出具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两项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合法可行,是为了保证其日常经营及发展所需,
有利于维护公司出资人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担保事项中为天士力(香港)药业有限公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提
供担保,鉴于天士力(香港)药业有限公司为天士力公司重要海外业
务平台,现由于必要的资金需求发行美元债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有利于促进公司海外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锁定境
外融资成本。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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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鉴于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
度超过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
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后批准实施。
独立董事: 郭云沛、施光耀、田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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