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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赛:关于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ST 新赛      公告编号:2018-004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新赛贸易合同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贸易”)
报告,因贸易业务合作方,合同到期未按期履行,新赛贸易以涉嫌合同诈骗报案,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17 年 9 月 19 日受理此案,作为涉嫌合
同诈骗立案调查并开展侦查工作,2018 年 1 月 12 日接到乌鲁木齐公安局案件受
理及进展情况告知函,从中了解到新赛贸易业务合同纠纷的三起诉讼案件,已经
从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该乌鲁木齐公安局,作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合并
侦查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基本情况:2016 年 7 月 7 日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
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贸易”),通过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浦曌科技”)介绍,新赛贸易与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轮胎采购协议,合同金额 15074.43 万元;2016 年 7 月 18 日,新赛贸易将
轮胎销售给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合同金额 15818.73 万元,三方通过电子及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由于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汇票承兑业
务,导致新赛贸易也未能对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汇票承兑,从而引
起合同纠纷,新疆博润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对新赛贸易提起了诉讼。
    针对上述情况,新赛贸易通过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博润供应链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调解,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为此,新赛贸易以“浦曌科技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和新疆博润供应链有
限责任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不实际履行合同
方式骗取新赛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再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利用
票据无因性骗取新赛贸易的财物”为由,将此合同作为刑事案件报管辖地新疆乌
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理。
    二、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
    诉讼一: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收到乌
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 01 民初 550 号传票。原告乌鲁木齐华阳汇通
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
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从前手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经背书的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博润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 1000 万元整,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故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博润公
司、永济公司给付汇票金额 1000 万元;2.判令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博润公
司、永济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支付未付款期间利息 54.6 万元;3.判
令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博润公司、永济公司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及
案件受理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对本案开庭审理,新疆新赛
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以博润公司、永济公
司住所地属于该法院管辖权为由,驳回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
的异议。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收到法院裁决书,并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二:本案的原告为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新赛股份所属
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7
月签订《轮胎购销协议》,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双方订单确认、发票开具、货
物出入库均已完毕。被告支付我公司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轮胎货款,汇票
到期我公司提示被告承兑,被告拒付。故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 20,694,650 元, 支付违约金 700,783.22 元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三:本案的原告为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新赛股份所属
子公司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原告与新疆浦瞾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签订《轮胎购销协议》, 新疆浦瞾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作为背书人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轮胎款,汇票的出票人为被告,
原告到期提示被告付款,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 20,000,000 元, 支付利息 808,767.12 元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三起诉讼案件,现已全部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垦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
骗立案调查。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正在立案调查及侦查过程,具体进展情况,公
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受案回执 1 份,《关于新疆新赛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函件
一份;2、起诉书 2 份;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 01 民初 775 号、
(2017)新 01 民初 767 号传票各一份。
    特此公告。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