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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2017-09-20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3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已撤诉,对公司损益没有产生
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收到股东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告知函》(甘黄集团函〔2016〕2 号)称,对本公司提起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撤
销之诉已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与此同时本公司收到《告知函》附件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甘 0102 字第 4663 号)载明,
该院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收到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莫高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起诉状,并予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7 月 20 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莫高股
份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35)。
    2016 年 7 月 28 日,本公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
诉通知书》((2016)甘 0102 字第 4663 号)、《民事诉讼证据举证通知》((2016)城
法甘 0102 初字第 4663 号),本案原告为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为本公司,第三人为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景明、西藏华富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请求判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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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
费等)。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7 月 30 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莫高股份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40)。
    二、本次诉讼进展及裁定情况
    2017 年 8 月 29 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7 年 9 月 19 日,公
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甘 0102 字第 4663 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是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已撤诉,该诉讼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 0102 字第 4663 号)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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