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疆城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置入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置入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置入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城建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及《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等法律意见书及相关专项核查意见(以下
统称重组审核阶段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证
监许可〔2017〕1397 号”《关于核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及向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本次重组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条件。本所律师现就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置入资产的过户


                                                          -1-
                                                                  法律意见书


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重组审核阶段法律意见
书的声明事项一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重
组审核阶段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发
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 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新疆城建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2016年第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决
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决议,本次重组由
资产置换、置出资产承接及股份转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部分组成。

    1. 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以置出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除1.85亿元现金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与金昇实业持有的同等价值的卓郎智能股权进行置换。留在上市公司的1.85亿元现
金可由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并由其享
有。

    2. 置出资产承接及股份转让

    金昇实业以部分卓郎智能股权从上市公司置换出的置出资产,由国资公司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承接。作为国资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接置出资产的交易对价,国资
公司向金昇实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2.11%的股份(149,400,432股人民币普通
股)。

    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置换后除上海涌云外的卓郎智能其余17位


                                       -2-
                                                                 法律意见书


股东持有的全部卓郎智能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卓郎智能95%的
股权。

    上述资产置换、置出资产承接及股份转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其中
任何一项不生效或因故无法实施的,其他两项也不生效或不予实施。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 2016年8月4日,上市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国资公司通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
府和乌鲁木齐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国资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
所持有的标的股份。2016年8月30日,经公开征集受让程序,国资公司初步确定金昇
实业为标的股份拟受让方。

    2. 2016年10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置出资产所涉的职
工安置方案。

    3. 2016年10月20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新国资产权〔2016〕379号”《关于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方案的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重
组方案。

    4. 截至2016年10月30日,本次重组的全体交易对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
本次重组。

    5. 2016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城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本次重组预案阶段的相关议案。

    6. 2016年12月14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新国资产权〔2016〕425号”《关于对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核准



                                     -3-
                                                                   法律意见书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7. 2016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城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重组正式方案阶段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2017年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新政函〔2017〕9号”《关
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本次重
组方案,并同意股份转让。

    9. 2017年1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城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同意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本次重组,并同意金昇实业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0. 2017年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17〕455号”《关于新疆
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
同意国资公司在具备交割条件后将所持上市公司14,940.0432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金
昇实业。

    11. 2017年6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
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12. 2017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7〕1397号”《关于核准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本次重组。




                                       -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取得全部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




    三、 置入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为除上海涌云以外的卓郎智能其余股东所持卓郎智能95%
的股权。根据重组协议约定,卓郎智能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将上市公司登记为
持有95%股权的股东之日为置入资产的交割日。

    经查验,卓郎智能已于2017年8月10日在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置入
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被合法登记为卓郎智能的股东,持有卓
郎智能95%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金昇实业等17名卓郎智能股东签署的《置入资
产交割确认书》,置入资产的交割日为2017年8月10日;自该日起,上市公司成为合
法持有卓郎智能95%股权的股东,享有和承担作为卓郎智能股东相关的一切权利和
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
合法持有置入资产。




    四、 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重组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尚待完成的后
续事项主要有:

    1. 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尚需办理交割手续。

    2. 本次重组涉及的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确认,并需在取得上交所的
审核确认后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尚需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



                                    -5-
                                                                法律意见书


理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核准。

    4. 上市公司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本次重组引起的注册资本增
加、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

    5. 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重组协议的相关约定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取得全部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上
市公司已合法持有置入资产;本次重组涉及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置入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   莉




                                         经办律师:
                                                          唐周俊




                                         经办律师:
                                                          徐定辉




                                                      201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