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关于股东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公告编号:临 2017-089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收到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资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
认国资公司持有的 149,400,432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昇实业”)的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成。主要过户事宜如
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临 2016-044);2016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
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临 2016-048);2016 年 8 月 30 日披露
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的公告》(临
2016-055);2016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转让协议的公告》(临 2017-07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
2017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城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
产权[2017]455 号);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97 号)。
二、过户、承诺履行情况
1、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国资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国资公司向金昇实业转让持有的本公司
149,400,432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 1,895,412,995 股,金昇实
业持有公司 870,648,40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国资公司持有公司 30,072,46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
3、金昇实业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从国资公司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
转让。因发行新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则前述金昇实业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含自国资公司受让取得的股票
及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届满时,如金昇实业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期间尚未届满或金昇实业尚未履行完毕在《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
偿义务,则前述锁定期应延长至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且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若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以前,金昇实业不得转让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金昇实业就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而衍生取得的股票,也应遵守上述承诺。
4、国资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国资公司就本次交易后持有的剩余新疆城建股份做出如下承诺:1)自本次
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新疆城建剩余股票;2)就所持新疆城建剩余
股票,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而衍生取得的股票,
也应遵守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