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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城建:关于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承诺函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公告编号:临 2017-090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收到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资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

认国资公司持有的 149,400,432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昇实业”)的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并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临 2017-089)。

    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程中,国资公司作为出让方、金昇实业作为受让方(以

下并称“申请人”)关于股份转让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

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

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

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

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承诺,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本次股份

转让完成过户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经上市公司

公告为同一次股份转让但分批实施的,自上交所就当次第一批股份转让出具确认

单之日起,至当次最后一批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 6 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

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

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

之后的 6 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

    10、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

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

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 30 日后方可再次

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