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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05-09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8-033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8 月 29 日和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 2016 年年度报告》、
《山煤国际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和《山煤国际 2017 年年度报告》,对公司与福
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进行了披
露。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福
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115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
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 23 号商业大厦 8 层;


       二、一审判决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4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 23,611,000 元及款项占
用利息(利息以 23,611,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自 2012 年 4 月 24 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79,787 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对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470 号民事判决不服,
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民终
99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 470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79,787 元
予以退回。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
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与公司律师团队积极研究诉讼方案,
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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