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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8-075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
       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
       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的通知》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
       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
       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委决策事项、决策程序、
       党委书记职权、党委委员义务等内容。
           2018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公告。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原章程为:                        拟修订为:
              第 一条 为维护山煤国际能          第一条为维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国共产党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1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山煤国际能
                                            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中国共
    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 产党的领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以煤为
    需要为导向,不断探索适合公司
                                 基、以人为本、多元经营、绿色发展的经营理
    发展的经营方式,做大做强煤炭
                                 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主业,发展新能源,发展循环经
                                 以精益管理为依托,以风险控制为保障,以创
2   济,走高科技、高效率、高效益
                                 造最佳经济效益、实现生产要素最优组合为目
    的路,托举有个有可持续发展能
                                 的,发展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将公司建设
    力的,跨国经营的大型能源企业
                                 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一流价
    集团,为股东谋取最佳利益。
                                 值创造力的大型能源企业集团,践行社会责任,
                                     谋求员工福祉,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第八章党的机构中第一百八十五条后,
                                     增加七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
                                     决策的事项:

                                         (一) 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
                                     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 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
                                     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
                                     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三)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
                                     核、管理、监督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
    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 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

3   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 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
    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
    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 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
    改;
          (七) 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
    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
    方面的事项;
          (八) 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
    事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
    程序:
          (一)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
    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
    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
    作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
    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
    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
    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
    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
    出;
          (二)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
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
见建议;
    (四)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把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重大问
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
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
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
执行党委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不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
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与董事会、经理层
进行充分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
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党委书记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
    (三)检查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交
党委会讨论;
    (四)在党委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党委会对公
司党委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外代表公司党
委;
    (五)在党委会休会时,代表党委会处理公
司党委的重要业务活动,并由党委会授权行使
党委会的部分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为维
护公司党委的利益,可为公司党委事务行使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在事后必须向党委会报
告;
      (七)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八)党委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党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承
担的其他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党委副书记履行党
建工作直接责任,主抓企业党建工作;公司纪委
书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持原则,主动
作为,强化监督,执纪必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
务:
      (一)遵守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党委利益;
      (二)参与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与监
督,对公司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参与公司中
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保证
监督公司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
关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
好党建工作;
      (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职权,联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
好统战工作;
      (六)党委委员除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有
关信息外,不得泄露公司党委的秘密;
      (七)《党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承
             担的其他相关义务和责任。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依次顺延。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