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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9-027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涉及与上海
生晶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2 号)中披露了
该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晋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近日,晋中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现将该案件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8B 室;
    被告一(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
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169 号 9 号楼 A 座;
    被告二: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 2005 弄
2 号楼 2301 室;
    被告三: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度路 62 号
2 层 210 室;
    被告四: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
299 弄 49 号 601-B16 室;
    被告五: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11 楼 D 单元;
    被告六:陈继国,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 383 弄 15 号 102 室;
    被告七:庞芬芳,住山西省大同城区南关东井巷 12 号;
    被告八:杨顺立,住山西省五寨县张家路 5 区 49 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9566.55 万元及自 2014 年 2 月 21 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
业鑫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
对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
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鑫宝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新物流有限公司、陈继国、庞芬芳、杨顺立在履行上述义务
后,有权向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重审。

    三、目前进展情况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
告)晋中公司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对本案出具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煤
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1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负担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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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准许本诉原告上海生晶能源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
团晋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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