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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05-17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19-041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和 2019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8-084 号)、《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9-003 号),分别对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
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钢国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滨海分行”)诉天津公司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津 0116 民初 544、545、546、547、
548、549、550、551、552 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天津公司分别收到相关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
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青山区和平大道 945 号;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 1-1-105;
    本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115 号;
    本诉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
新区塘沽东大沽监路西侧。
    本诉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公司向原告武钢国
贸支付货款共计 43,854,048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公司从 2013 年 10
月 31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3)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山煤国际对天津公司欠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
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天津公司承担。
    反诉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向反诉原告天
津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 266.92 万元及其利息;(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
承担本案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二)目前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支付所欠货款
41,184,848 元,并自 2013 年 7 月 31 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本诉其他诉讼请
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 318,921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
易有限公司负担 63,784.2 元,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
司负担 255,136.8 元,反诉受理费 14,076.8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
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天津公司败诉,天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拟在法定期限内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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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津 0116 民初 544、545、546、
547、548、549、550、551、552 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
工区西三道 158 号 5 号楼 102-202;
    被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博润商务广场 1-1-105。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津公司向中信银行滨海分行
偿还六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
本金合计人民币 8800.51 万元及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信银行滨
海分行对天津公司抵押给中信银行滨海分行的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
令本案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天津公司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贷款本金合计 87,205,091.40
元及罚息、复利;
    2、如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
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 39 号西区 401A、401B、
401C、402A、402B、403A、403B、403C 号房产以及滨海新区塘沽物流西路 339
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
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3、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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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为 426,651 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
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天津公司对中信银行滨海分行的欠款已在短期借款科目确认负债,上述短期
借款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逾期利息已在应付利息科目确认负债。上述案件
涉及的诉讼费及相关利息将减少公司利润。目前,上述金额尚无法准确确定,公
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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