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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7月修订)2019-07-10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7 月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0

第七章   会议记录 ................................................. 14

第八章   附   则 ................................................... 15




                                    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股东
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
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在2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5人),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2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为关联人或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时;

                                        3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没有明确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需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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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需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需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
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规定对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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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6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需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
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7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需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需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需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第三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8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或陈述、
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或陈述、
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代码、代表
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
人确定;
    2、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
当延长;

                                     9
    3、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4、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质询和建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
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该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10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免,及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回避且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而

                                        11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
十九条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
    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
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
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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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另有决
议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
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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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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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
记录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三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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