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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黄金: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规范2017-11-22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及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独立非执

行董事连任一般不应超过六年,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具体程序,为上届董事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审查。董事会经审查并

通过决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

任职至公司的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并有资格重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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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拟提议选举 1 名人士出任董事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以及就该名人

士表明愿意接受选举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将至少为 7 天(该期间于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得迟于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之前 7 天结束)。

      第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范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本规范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本规范,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于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第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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