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7 证券简称:山东黄金 公告编号:临 2019-040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8/19 - 2019/8/20 2019/8/21 2019/8/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28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14,008,30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1,400,830.90 元,转增 885,603,323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099,611,632 股。 其中,对于已经锁定的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有色集团”)应补偿给公 司的 13,015,060 股对应的现金股利,由有色集团按照公司与有色集团于 2015 年 5 月 5 日签订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4.3 条的约定,将相应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8/19 - 2019/8/20 2019/8/21 2019/8/20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所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山东黄金有色矿业 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 1)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该类股东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公司暂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相 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 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应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 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 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 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405,618,103 162,247,241 567,865,34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808,390,206 723,356,082 2,531,746,288 1、 A 股 1,451,500,706 580,600,282 2,032,100,988 2、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356,889,500 142,755,800 499,645,300 三、股份总数 2,214,008,309 885,603,323 3,099,611,632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099,611,632 股摊薄计算的 2018 年度每股收益为 0.32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7710376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