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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代出版: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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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 178 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2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315,712,678 股,均为截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数字出版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

议案》、《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提出,并已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3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

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以315,429,2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3,4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以315,033,2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65,411股反对;114,0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三)以315,272,6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37,003股反对;3,0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数字出

版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议案》。

    (四)以315,266,8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2,803股反对;3,00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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