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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1-16  

						                          凯盛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凯盛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9第00472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
 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30召开的凯
 盛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
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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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0月30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2019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9年11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
道800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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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227,504,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82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09,084,80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7.37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人,代表的股份
数为18,419,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1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649,85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1%。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9年11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5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设立华益分公司的议案                √

         关于与中国建材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6                                                                 √
         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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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公告,且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
 制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
 案提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全部议案。本次会议审议的第2、3、4项议
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第6项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上述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审议时回避了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对相关涉及回避表决议案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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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九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经办律师:
                                                                  姜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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