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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龙: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2014-04-04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4-018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14 年 4 月 3 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

龙山”)关注到《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刊登了所谓公司未按要求公告重大民事

诉讼等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报道称:1.原告平湖海汇佛教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汇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

公司”)、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合同纠纷一

案(以下简称“本案”),海汇公司起诉金额远远高于应披露金额,上市公司必须

要发布公告,而九龙山未公告;2.诉讼引发的全资子公司账户查封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不可小觑;3.(公司股东间)混乱的股权之争还远远没有结束。



    二、 澄清声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报道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

如下事项,需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两名被告)所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4,039,814.02 元(约人民币

1400 万元)。根据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2 年度)的审计报告,

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191,313,849.43 元(约人民币-1.9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

币 1,637,514,064.08 元(约人民币 16.4 亿元)。据此计算,本案并没达到规定

的必须披露的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二)本案的两名被告中,只有开发公司是公司的子公司。本案的基本情况

为:2013 年 5 月 7 日,海汇公司与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签订《外蒲山景区及大

山地块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拥有九

龙山旅游度假区外蒲山景区(包括小普陀观音禅院)及东沙湾边大山地块 50 亩

土地(以下简称“大山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的开发公司,与受开发公

司委托收取外蒲山景区门票并负责外蒲山景区日常管理和维修保护的物业公司,

将相关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海汇公司。为此,海汇公司应在外蒲山景区及

大山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存续期间的前三年每年支付转让款人民币 300

万元(其中,每年向开发公司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向物业公司每年支付人民币

200 万元);从第四年起每年支付转让款人民币 500 万元(向开发公司和物业公

司支付的比例不变);海汇公司还需在协议签署后将人民币 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支付到物业公司的账号。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2014 年 2 月 18 日,海汇公司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

院”)对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二被告提起诉讼,提出解除上述协议,主张被告退

还海汇公司向物业公司账户支付的人民币 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人 民 币 203,835.62 元 , 还 要 求 二 被 告 双 倍 赔 偿 其 前 期 投 入 计 人 民 币

8,511,978.40 元 , 以 及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324,000 元 。 以 上 各 项 合 计 人 民 币

14,039,814.02 元(即约人民币 1400 万元,其中包括海汇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

的人民币 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随后,海汇公司还向平湖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冻结了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开发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
    本次海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会被支持,还有待法院查明事实后审理判决。

    (三)经核查,目前被冻结的开发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金额约为人民币

20 余万元,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开发公司也正在与有关方面协商解除

冻结事宜。

    (四)与本案相关的协议,是在 2011 年公司两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

的过渡期内,开发公司的原管理层签署的。根据法院就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

纠纷所出具的调解书的规定,过渡期内此类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损失等将由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承担(参见公告:临 2014-003)。

    (五)公司两大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已由法院调解(参见公告:

临 2014-003)。公司交接进展较顺利,两大股东也已就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达

成共识,当前公司两大股东正从股东委托借款、相关资源支持等多方面在大力支

持公司的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正常。不存在媒体报道中所称“海航置业和

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之间的隔空之战”之类的现象。



    三、风险提示

    请广大投资者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