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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龙山: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公告2014-08-19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4-052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在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

并将公司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 7 位董事

列为连带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

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 S31 号】,对海航置业起诉公司 3 股东及 7 董事追讨短

线交易收益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公告编号:临 2013-29);之后,公司股东浙

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编号:临

2013-32);2013 年 7 月 11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 年 12 月 9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 S30 号】,将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重审(公告编号:临 2013-80)。2013 年 12 月 1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关本诉讼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判决如下:

    “ 一、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人民币 84,436,801.34 元;

    二、被告 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 19,157,936.40 美元;

    三、被告 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收益 2,717,559.75 美元;

    四、被告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对被告浙

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 果 被 告 浙 江 九 龙 山 国 际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

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56,989 元,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

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共同负担。此款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 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海航置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
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

法明确。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 S1 号】。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