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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2016-03-3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98 万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3 月 28 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

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

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目录》、《民事裁定书》及

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或“原告”)

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 0482 民初字第

841 号)】,并将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开庭审理。同时,因高尔夫俱乐部向平湖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 37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

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6)浙

0482 民初 841 号)】,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

行存款 37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目前暂不清楚财产保全

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 3698 万元(20 万元×184.90 亩);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

议书就被告与九龙山管委会联合开发九龙山事项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

条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

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根据该协议,被告公

司为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补偿回报,被告引进原告等单

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公司”)、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游艇湾置业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

确认:鉴于原告、游艇公司和游艇湾置业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被

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原告游艇公司、游艇湾置业公司不低于

20 万元的补助,在九龙山山脉的北面,高尔夫公司投入大额资金建设球场、景

观河道绿化等,维持日常经营。上述补助,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地时确认。

    2013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

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 123264.4 平方米,约为 184.90 亩。该
两块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享有。2013 年 12

月 25 日,上述两地块均顺利成交,由案外人浙江平湖九龙山亲水湾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摘牌取得。后该公司与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

土地出让金,且于 2014 年 5 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上述两地块的

土地出让顺利完成。

    综上原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补助的付款条件已

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助 3698 万元(20 万元×184.90 亩)。但

经原告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

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2012年4月26日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

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

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

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

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公司与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签署

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