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2017-03-02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1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
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068261 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
626403 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2 日起计算;263486.40 元为基数,从 2012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
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
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 0482 民初 3527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1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
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
048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一(即东沙湾二期L1地块桩基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工程款为8672403
元,被告已支付8046000元,尚应支付626403元;合同二(即半岛海岸4#楼桩基
及河道景观亭桩基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工程款为891858元,被告已支付450000
元,尚应支付441858元。合计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68261元,故对于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6826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付息,其中合同一,被告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支
付工程款完毕,但尚余626403元至今款付,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
自2014年1月2日起,以62640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
履行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二,原告要求以该合同约定的“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业主支付至施工单位按审计确认后总价的
80%”的条款计算利息损失,故被告应于2012年12月6日支付工程款至713486.40
元,由于被告至今仅支付了450000元,尚欠263486.40元,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
失,故利息损失应从2012年12月7日起,以263486.40元为基数计算,对于原告请
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多请求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金
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8261元;
二、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金
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26403元为基数,
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以263486.4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上述
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4元,减半收取7207元,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正
在准备上诉事宜。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
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