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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创新: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2017-05-20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3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同款 880,400 元、逾期违约金 101,422.1 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

院”,或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北京

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北京宏岸图升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

据清单》。浦东新区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沪 0115 民初 37517 号】,

并将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一: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裙房 3 层 302 室

    负责人:莫天全
    原告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裙房 3 层 302 室

    负责人:代建功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88,04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10,142.2 元(以

88,040 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暂计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共计 1152 天,88040 元*万分之一*1152 天=10,142.2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792,36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91,279.9 元(以

792,360 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暂计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共计 1152 天,792,360 元*万分之一*1152 天=91,279.9 元);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与被告系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关系,2013 年 7 月 18 日,两原告与被告

签订了总价为 1,180,400 元的《搜房一体化(推广与技术)服务建议书》。为巩

固建议书确定的合作内容,2013 年 7 月 31 日,两原告与被告三方共同签订《搜

房网营销服务与楼盘信息管理展示系统使用战略合作服务协议》(原告一协议编

号:SH(BJTSH)M201307E0001;原告二协议编号:SH(HOANSH)M201307E0002),

约定:1、原告一为被告提供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原告二为被告提供楼盘信息管

理展示系统使用服务;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各方当事人按照建议书的内容,

再签订详细的《服务清单》,被告据此支付相关服务费;3、被告逾期付款的,

每逾期支付一天,向两原告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4、

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议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三方中任何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后,就广告服务具体的内容、期间,原告一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价款为 118,040

元的《搜房网服务清单》,原告二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价款为 1,062,360 元的《搜

房网楼盘数据库发布系统服务清单》,两份清单均约定服务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止,被告付款期限为 2013 年 11 月 25 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广告推

广服务,然被告支付了 300,000 元首期费用(原告一 30,000 元,原告二 270,000

元)后,一直拖欠后期费用,拒不支付,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

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的诉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

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