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2017-07-08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5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
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24 万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
于 2017 年 7 月 5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
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嘉兴东方龙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因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平湖
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24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
产”。目前公司及海洋花园均暂不知悉具体的查封、扣押情况,并正在进一步核
实中。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浙 0482 民初 2944 号】,并将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嘉兴东方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 2228 号瑞安广场 1204 室
法定代表人:傅月龙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 122 万元,双倍返还购房定
金 2 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4 年 5 月 1 日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广告承揽合
同》中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广告发布事宜,项目(媒介)位于乍嘉苏高速跨线
桥广告一座(媒体编号:E4)和沈海高速二面体高炮(编号:G68,K1330+320);
发布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上述广告牌媒
体发布费用共计 122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61 万元,
2014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 61 万元。”《广告承揽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
约定:“1、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五
向原告偿付违约金;”《承揽合同》还对广告牌的发布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作了规定。
当天,原被告就广告牌发布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或原告指定人购买被
告所有的九龙山星海湾 6 幢 3 单元 701 室(备案名:海滨公寓,建筑面积 107.28
平方米),购房款为 122 万元,购房款和广告牌发布费用相互抵消,付款方式为
被告先付款,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再汇入被告账户作为购房款。同时原告与被告签
订《房屋定购单》一份,原告在签订定单时向被告额外支付了 1 万元定金,被告
出具了相应款额的收据。《房屋定购单》同时约定,原告应在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携带相关材料与被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原告按约履行了
相关合同义务,被告却迟迟未能与原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
将该房屋指定给第三人李虎祥,第三人李虎祥重新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定购单,但
是被告也迟迟未与第三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2016 年 12 月 23 日,第三人李虎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限期为第三人办理九龙山星海湾 6 幢 3 单元 701 室房屋过户手续,2017 年 4 月
19 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所涉房屋因被告涉及经济纠纷被
法院查封,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客观上已无法过户,故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现由于被告故意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严重损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广告费抵购房款协议》已经无法履行,
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费 122 万元。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
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
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海洋花园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尚不确定,对公司可
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