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86 755-82816698 传真:86 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慧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魏苏川律师、黄圆丽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 号)(以下简称“《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慧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8 年 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通 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 事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3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 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茶亭路 33 号香格里拉大 酒店二楼武汉厅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对股东代理 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为 54, 041,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94,793,708 股的 13.688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出席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80 名,代表股份 81,185,4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 394,793,708 股的 20.5640%。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身份资格经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核查确认合法、有效。 2. 其他会议出席人员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兼总 经理)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7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支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7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2017 年度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关于 2017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选举张琲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选举李峙玥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凤桃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关于选举张向阳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唐功远为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杜民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魏霞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李明为第九届监事会监 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懋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经核查,公司没 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 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指定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 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结果合并统计结果。统计结果出具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2.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112,000 94.9825 4,036,943 4.9724 36,500 0.0451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112,000 94.9825 4,048,943 4.9872 24,500 0.0303 (3)审议通过《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116,600 94.9882 4,049,043 4.9874 19,800 0.0244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表决情况如下: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442,641 95.3898 3,677,202 4.5293 65,600 0.0809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903,641 94.7258 4,217,402 5.1947 64,400 0.0795 出席 中小股东 30,863,589 87.8168 4,217,402 11.9998 64,400 0.1834 (6)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285,505 95.1962 3,841,738 4.7320 58,200 0.0718 (7)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31,424,289 89.4122 3,634,602 10.3416 86,500 0.2462 出席 中小股东 31,424,289 89.4122 3,634,602 10.3416 86,500 0.2462 (8)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全体 出席股东 77,090,005 94.9554 4,004,938 4.9330 90,500 0.1116 出席 中小股东 31,049,953 88.3471 4,004,938 11.3953 90,500 0.2576 (9)审议通过《关于支付公司2017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221,805 95.1177 3,889,438 4.7908 74,200 0.0915 出席 中小股东 31,181,753 88.7221 3,889,438 11.0667 74,200 0.2112 (10)审议通过《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914,100 94.7387 4,175,938 5.1437 95,405 0.1176 (11)审议通过《2017年度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834,940 94.6412 4,252,503 5.2380 98,000 0.1208 (1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4,248,640 91.4556 6,304,903 7.7660 631,900 0.7784 出席 中小股东 28,208,588 80.2625 6,304,903 17.9394 631,900 1.7981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4,346,340 91.5759 6,207,503 7.6460 631,600 0.7781 出席 中小股东 28,306,288 80.5405 6,207,503 17.6623 631,600 1.7972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琲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其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875,141 94.6907 4,300,502 5.2971 9,800 0.0122 出席 中小股东 30,835,089 87.7357 4,300,502 12.2363 9,800 0.0280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峙玥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其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886,541 94.7048 4,289,102 5.2830 9,800 0.0122 出席 中小股东 30,846,489 87.7682 4,289,102 12.2038 9,800 0.0280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凤桃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其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848,041 94.6574 4,327,602 5.3305 9,800 0.0121 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 中小股东 30,807,989 87.6586 4,327,602 12.3134 9,800 0.0280 (1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向阳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其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208,941 95.1019 3,916,502 4.8241 60,000 0.0740 出席 中小股东 31,168,889 88.6855 3,916,502 11.1437 60,000 0.1708 (1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唐功远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202,341 95.0938 3,923,102 4.8322 60,000 0.0740 出席 中小股东 31,162,289 88.6667 3,923,102 11.1624 60,000 0.1709 (1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杜民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7,209,741 95.1029 3,923,102 4.8322 52,600 0.0649 出席 中小股东 31,169,689 88.6878 3,923,102 11.1624 52,600 0.1498 (2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魏霞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838,741 94.6459 4,289,102 5.2830 57,600 0.0711 出席 中小股东 30,798,689 87.6322 4,289,102 12.2038 57,600 0.1640 (2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明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其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773,536 94.5656 4,282,502 5.2749 129,405 0.1595 出席 中小股东 30,733,484 87.4466 4,282,502 12.1851 129,405 0.3683 (2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懋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其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股份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全体 出席股东 76,742,340 94.5272 4,282,502 5.2749 160,601 0.1979 出席 中小股东 30,702,288 87.3579 4,282,502 12.1851 160,601 0.45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事项相符,不存 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 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