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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慧球: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9-004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203,093.9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十五起虚假陈述索赔
诉讼判决中,其中十四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 3,899,416.15 元;
一起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判决涉及诉讼金额
3,993,434.05 元,其中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 3,899,416.15 元,二审判决赔偿
的金额为 94,017.9 元。公司对涉诉案件已经根据律师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具
体计提金额以最终年报为准,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败诉
案件公司将积极上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 1 月 16 日收到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近日对公司涉及的十
五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贾化军、郭海峰、詹久明等 15 名自然人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
    三、原审原告的诉求
    1、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203,093.96 元;
    2、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四、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33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91210.53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9325.03 元;
    2、《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34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2867.85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8574.6 元;
    3、《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35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3437.53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13415.31 元;
    4、《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64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939.87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1938.52 元;
    5、《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65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24739.78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421699.5
元;
    6、《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66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31862.78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31840.52 元;
    7、《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69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7146.26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7141.27 元;
    8、《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70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77173.1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269417.65
元;
    9、《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74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4891.77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4888.34 元;
    10、《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75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200083.26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77073.06
元;
    11、《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78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9209.38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272.35 元;
    12、《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280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3013155.39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3010350.17
元;
    13、《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361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657.3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4837.66 元;
    14、《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362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31049.98 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5、《判决书》(2018)桂 01 民初 363 号显示,原告主张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38669.18 元,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 38642.17 元;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十五起判决中,其中十四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
3,899,416.15 元;一起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
公司需承担的赔偿金额较小,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诉讼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二审
判决为准。
    2018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
诉讼的公告》(编号:临 2018-029),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
细披露,此次收到的十五份判决书均为此前已披露案件中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的判决涉及诉讼金额 3,993,434.05 元,其中一审判决
赔偿的金额为 3,899,416.15 元,二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为 94,017.9 元,对涉诉案
件公司已经根据律师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计提金额以最终年报为准,公司
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公司败诉案件公司将积极上诉,尽最大
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
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