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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西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9-17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2019年5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

                                  1
向、管大局、保落实,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

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原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四、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

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3
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五、原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4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六、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6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七、原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和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总部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八、原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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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原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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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

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原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

行表决时,当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

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一、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十二、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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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0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三、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现修改为:


                              12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或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十五、原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

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

经理的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责。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

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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