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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白干酒: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08-01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

内容,现作出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增加党组织章节,该章节放在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之后,

新增章节内容如下: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他党委成员 5 名。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党组织机构设

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

履行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

委和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

委议事规则。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

委决议。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
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

叉任职。

    5、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

有考核、监督等责任,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

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

    6、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党委要建立

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

    7、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按前

置程序先行审议,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作出决定。

    8、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各级

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廉洁自律,正确履职行权。与公司考核
等挂钩,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努

力构筑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9、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

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10、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

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

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按照“党组织研

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建立重大

问题的运行机制,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

   1、党委会先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

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

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

事会、经理层提出。

    2、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

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

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3、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4、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会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三、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第十六条“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原第一百零八条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