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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白干酒:公司章程2018-08-01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 0 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党组织 ............................................................................................................. 24

第六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八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 39


                                                                 1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 46

      第二节        公告 ........................................................................................................ 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三章            附则 ....................................................................................................... 52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1999]45 号
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3000010014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2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HEBEI HENGSHUI LAOBAIGAN LIQUO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东路 809 号
            邮政编码:05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8,060,17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1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
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
下,本着求实、创新精神,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积极开
展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经营活
动。公司坚持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致力为公司全体股东
创造最佳投资效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白酒的生产、销售;配制酒的生产、销售;猪的饲养、
销售;饲料生产、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2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1、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6577.44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实物资产投入。
    2、衡水京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302.41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实物资产投入。
    3、衡水市陶瓷厂持有 35.34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货币
资金投入。
    4、河北农大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持有 35.34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货币资金投入。
    5、天津天轻食品发酵开发公司持有 14.13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货币资金投入。
    6、中国磁记录设备天津公司持有 35.34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以货币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连续 180 日单独或者合计拥有 5%以上权益股份(即登
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股东可实际支配表
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连续 180 日拥有 5%以上权益股份
的间接持股方(即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导致其拥有公司股份权益)继续增加控制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时,如公司存在募集资金需要,公司优先向原控股股东或原
控股股东推介投资方定向增发股票。具体实施时仍须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6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7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8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
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9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
等;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尽快安排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2、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3、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
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董事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1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形式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2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3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14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16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17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8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9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20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21
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
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2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3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他党委成员 5 名。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党组织机构设
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


                              24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
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
委和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
党委议事规则。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
党委决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
叉任职。
       (五)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
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
强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
       (六)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党委要建
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
通。


                                 25
    (七)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按
前置程序先行审议,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作出决定。
    (八)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各
级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廉洁自律,正确履职行权。与公司考
核等挂钩,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努力构筑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九)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按照“党组织研
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建立重大
问题的运行机制,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
    (一)党委会先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
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
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
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
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
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26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
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会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7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28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29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或辞职生效
后六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30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2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31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的交易金额的权限为(下述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32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33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的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
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
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不超过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2 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34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二
日以前以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35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36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37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
不同业务。副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38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39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40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4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独立董
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42
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征集投票权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
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
红,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
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43
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
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八)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九)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十)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十一)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十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44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45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
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46
送出的,自传真送出之次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
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9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5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51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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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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