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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09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2017-024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5          -                 2017/8/16        2017/8/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7,064,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111,9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5         -               2017/8/16          2017/8/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简称:“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27 元进行派发。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经公司代扣代缴的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税率低于 10%的,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

    邮政编码:330003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298107

    联系传真:0791-86217722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