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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睿科技: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3  

						 证券代码:600562            证券简称:国睿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7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32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28       -             2017/6/29       2017/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8,731,32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4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8,554,325.31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28       -             2017/6/29      2017/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国睿
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432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88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888 元;若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其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88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43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2787053,52787013。


    特此公告。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