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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9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7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
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9年4月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罗韶颖女士主持,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核并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
融工具准则”),公司同意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
则并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公告》(临2019-051
号)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授予登记的完成,同意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69,200,000 元,注册资本由 2,368,776,284 元增加至 2,437,976,284
元,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上述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已获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临
2019-052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原励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励丰)
于2019年3月22日向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矿信托”)申请本金
为3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P2019M11A-JJ03-002】;
同时,东原励丰将持有湖南圣特罗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圣特罗佩公
司”)7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圣特罗佩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
款提供抵押担保。
    若东原励丰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圣特罗佩公司
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或股权被处置的,东原励丰将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拟为
子公司东原励丰上述贷款所涉及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任。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系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尚在已经股东大
会审批通过的《关于2018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的公告》 临2019-053
号)。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并
审议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章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修改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任为上市公司体系内公司提供
担保行为,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而确定,
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对该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
的了解,该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


       宋德亮                      张忠继                   乔贇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