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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川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 600566           证券简称:     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 2019-014
转债代码: 110038           转债简称:     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25日,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
债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授权董事会根据可转债的实际结果,修改《湖北济川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该项授权在相关事项存续期内长期有效。因可转债转股,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
公 司 股 本 为 81,490.9009 万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拟 由 80,962.3999 万 元 增 加 至
81,490.9009万元,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30日修订)及《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年4月17日发布)中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召开方式、解除董事职务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最新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                                  拟修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1     币80,962.3999万元。                     币81,490.9009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     80,962.399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81,490.900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80,962.3999万股。             为:普通股81,490.9009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3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易方式;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4   易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项、第(五)项、第(六)
    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股东大会决议;因第 二十三条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议。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5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6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泰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泰
       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              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7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期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项;
       列职权:                               
            在第八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8      项,原第九项至第十六项依次递增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为第十项至第十七项。同时增设审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关规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定。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9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的过半数通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10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备查文件:
1、《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4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