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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川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0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
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木、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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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

                                                                     2
事。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四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累计投票制的具体方法按照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问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
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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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股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时性
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
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董事长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4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末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
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应遵守本规则第三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唯一行使,其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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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及其他应
当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
行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
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台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系亲属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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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7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几项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8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有足够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9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
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
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股份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
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10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五十二条 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开董事会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形
成会议纪要:
    (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案事项;
    (五)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
项;

                                                                        11
    (七)其它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但董事会不得将应由董事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
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召开 3 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 3 日内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以及董事会公告作出说明。
    (三)董事办公会议召开 l 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
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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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
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
表决。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议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
    第六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
不参加表决。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3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
事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公告;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
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记
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干公司以备查。存放期限
为 20 年。


                       第十一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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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组织实施。
    (二)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
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
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问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
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
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
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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